一、书面申请材料
(一)劳动者申请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附件1,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核对后返还原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申请人签名捺印的《授权委托书》(附件2),注明委托权限及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法律法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相关材料。
4.被申请人营业执照等信息,可通过搜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方式查询打印;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附件3)确认送达地址。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表(单)、银行流水、荣誉证、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等。
6.申请人系工伤的,应提供人社部门作出已生效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等。
7.《证据目录》(附件4)一式两份。
(二)用人单位申请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4.代理人系执业律师的,应提供签字盖章的《授权委托书》(附件2)、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函等。
5.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附件3),确认被申请人送达地址。
6.用以证明劳动关系及争议事实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规章制度等。
7.《证据目录》(附件4)一式两份。
二、争议受案范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三、市仲裁委管辖范围
负责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驻荆部队(含武警)以及外籍和港澳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央、省属在荆企业和市属国有企业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市级组织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四、仲裁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申请人以时效中断、时效中止为由主张请求未过时效的,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五、仲裁须知
(一)申请仲裁时,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调解是仲裁的前置程序,也是解决争议的最便捷、最高效的方式;建议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员、调解员组织引导下依法依规化解争议。
(三)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四)仲裁当事人应按时出庭,未按时参加庭审的,将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就同一诉求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不按时到庭的,将缺席裁决。
(五)仲裁参与人应遵守仲裁庭纪律,不得干扰、扰乱仲裁庭审秩序。
(六)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市仲裁院108办公室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每周三提供劳动争议法律咨询,现场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七)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不收取费用。
办公地址:荆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象山大道150号
电话:0724-2379874 0724-2376579